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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气动调节阀 气动不锈钢调节阀 新图1

不锈钢气动调节阀 气动不锈钢调节阀 新

2021-11-22 05:298870询价

价格:¥688.00/个

品牌:工洲

材质:碳钢

连接形式:螺纹

供应:11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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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质 碳钢
连接形式 螺纹
结构形式 浮动球球阀
公称通径 工洲(mm)
适用介质
压力环境 高压
工作温度 低温
标准 美标
流动方向 单向
驱动方式 电磁
零部件及配件 配件
用途 截止
类型(通道位置) 二通式
作用对象
品牌 工洲
型号 Q611F







产品名称:气动不锈钢螺纹球阀
产品型号:Q611F
产品口径:DN15-50
产品压力:1.0-10.0Mpa
产品材质:铸铁、铸钢、不锈钢等
产品概括:生产标准:国家标准GB、机械标准JB、化工标准HG、美标API、ANSI、德标DIN、日本JIS、JPI、英标BS生产。阀体材质:铜、铸铁、铸钢、碳钢、WCB、WC6、WC9、20#、25#、锻钢、A105、F11、F22、不锈钢、304、304L、316、316L、铬钼钢、低温钢、钛合金钢等。工作压力1.0Mpa-50.0Mpa。工作温度:-196℃-650℃。连接方式:内螺纹、外螺纹、法兰、焊接、对焊、承插焊、卡套、卡箍。驱动方式:手动、气动、液动、电动。
联系电话:021-51875781 57432316 57433027
 产品详细信息
一、主要外形和连接尺寸单位(mm)

Q611F-16,25,40,64
通径DNdGLHW
mmIn
81/4″8G1/4″65140104
103/8″10G3/865140104
151/2″15G1/272150140
203/418G3/4″85155140
251″24G1″91165140
3211/2″30G11/4″110180164
4011/2″38G11/2″122190164
502″48G2″145210190

 

Q621F-16,25,40,64
通径DNdGL2HW
mmIn
81/4″814120140104
103/8″1018130140104
151/2″1522140150140
203/41828160155140
251″2434180165140
3211/2″3042200180164
4011/2″3848218190164
502″4860235210190

 

Q661F-16,25,40,64
通径DNdGL1HW
mmIn
81/4″814.365140104
103/8″101865140104
151/2″152272150140
203/4182885155140
251″2434.591165140
3211/2″3043.5110180164
4011/2″3849.5122190164
502″4862145210190

 

Q681F-16
通径DNdGL3HW
mmIn
151/2″1534108150140
203/41850.5118155140
251″2450.5127165140
3211/2″3050.5146180164
4011/2″3850.5159190164
502″4864191210190





纸箱、泡沫或木箱包装,江浙沪皖多发快递,其它地方10公斤之内发快递,10公斤以上发物流(需到物流站自提),10公斤以上发快递需补邮费,如还有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客服。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只能开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需以上价格再上浮17%,开票请提供开票资料。

我公司开不了普通发票,如要可用其它台头开普票,需以上价格上浮6%,如还有其它发票问题请联系我们。



售后服务承诺

1.阀门类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一年并提供在此期限内的免费备件清单,免费维保期间内如发生非人为原因引起的损坏(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我公司将及时免费更换和修理。

2.设备要求实行终身包修,免费保修期满后买方如委托我公司进行维护保养,我公司将对设备进行维护更换件(出厂价),并详细列出维保内容。

3.我公司本着以客户利益为第一,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尽己所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做好售后服务。

产品品质承诺

1.我公司从台湾引进先进加工检验技术,按照台湾先进的设计理念和台湾的精湛的生产工艺、全面遵循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按 GB、JB、SH、HG、CJ 等相关的国内标准以及 ANSI、JIS、BS、DIN 等国外标准设计制造和检查验收。

2.对所有分供方都进行考察、评审,所有产品的采购都只在合格分供方进行。对分供方所提供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都需经过严格复查,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库;

3.对分供方所提供的铸锻件、铸钢件、不锈钢铸件均具有合格的化学成分分析单与物理性能检测单;

4.产品制造严格执行“双三检”制度,不合格零件不转序、不装配、不出厂;

5.总装后按 GB13927、JB/T9092、CJ/T3056 标准进行强度、密封综合性能测试(介质为水、煤油、气体);

6.我公司对产品的质量及交货期负责,产品交货之日起质保期为一年,终身维护。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后果,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操作不当引起的后果,我公司将以最低成本价对设备进行维护。


相关信息欢迎咨询被外方控股后,国企的包袱最终还是得由政府和中国企业自己解决。合资企业有“三免五减半”,它交的税和租金还不及因“贱卖”而折损的国资的零头,而且还会导致更多的人失业等。合资究竟能解决国企改制的什么问题?在什么条件下合资才利大于弊?这些是值得所有政府决策者思考的关键问题。
规范并购程序
中国缺少审核外资并购的程序和规则,缺少确定合理收购的价格体系与评估体系,没有把个别企业的并购案置于行业发展的战略视角下考虑。
刘小玄:对于国企的合资,政策上应该规范收购价格。像杭齿这样不计成本地谈合资,显然是不符合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企业在合资事宜中,应该保持和两家以上进行谈判,无论外资大小,都可以参与。
另外,也可以引进内资,包括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参与谈判,形成一个竞争的局面,以便综合各方因素充分比较。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合资的方方面面进行评估。国家应该成立一个评估委员会,成员可以包括企业利益相关者、行业专家、经济学家、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等。通过他们从不同角度的可行性论证、评估,使合资后的企业能在符合国家及民族利益的前提下有更好地发展。
路风:从长期看,中国一定要着手建立审核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程序和规则,把个别企业的并购案置于行业发展的战略视角下考虑。在国企改革中,国企的包袱问题只能在发展中逐步解决,需要的时间可能比我们现在能够意识到的更长。目前国企改革的关键是决不能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就轻易抛弃发展的基础和能力,否则包袱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只能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贱卖国企的行为是非法的
在国有资产的财产权利体系中,企业的管理层具有关键的战略意义,因为他们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和管理者。 路风:我认为,地方政府贱卖国有企业的行为是非法的,我们关注的企业大多是下放地方的原部属企业。即使经过了国有资产的划拨程序,地方政府仍然不拥有对这些企业的完全财产权。原因有三:第一,这些企业对于中国工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全局性的,而不是局部性的,具有公共意义。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创建这些企业时都有地理和行业上的双重考虑。虽然今天看来,当时的选择并不都是正确的,但这些企业的产业配套职能早已形成。例如,杭齿是造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汽车、军用车辆等企业的上游产品供应企业(用流行的语言说,齿轮传动装置属于这些终端产品中的核心技术),同时也是冶金产品和机械加工设备的用户。丧失杭齿,那么中国就丧失一个掌握"核心技术"的组织平台,其影响是广泛的。
第二,即使是简单地把企业看作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它也是一件特殊的商品,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此外,在合资谈判中,在定价之前剥离“不良资产”成了出卖中国企业的一个标准程序。但“不良资产”与“精华资产”原本是共生的,后者的生成离不开前者的存在,所以“不良资产”本来就是“精华资产”实际成本的构成部分。把“精华资产”从账面净资产总额中切出来单独定价,就会因为不计算这些资产的实际成本而低估其价值。把“精华资产”抽出来贱卖给外国企业,这个丧失了生产力的社会成本仍然要支付。谁来付?跨国公司当然不付。如果政府支付,最终就是由全体中国人民来承担;如果政府不付,那么就是由只剩下“不良资产”的企业职工来承担。这难道不是中国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的根源之一?因此,仅按有形资产的账面净资产值来出卖中国企业,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犯罪!
第三,由于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有任免权,所以企业领导人最终是不敢违抗政府命令的,被迫接受苛刻的合资条件。但是,企业的并购决定必须得到企业管理层的同意。
在国有资产的财产权利体系中,企业管理层具有关键的战略意义,因为他们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处置国有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必须尊重管理层的意见,不仅是因为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管理层之间存在着资产委托关系,而且是只有管理者才掌握有关企业运营的知识和经验。
中央政府产业协调机制缺失
在中央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已经不断表示要振兴中国装备制造业的同时,装备工业中的排头兵企业却一个接一个地被卖掉。
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我们靠什么去振兴中国装备工业?
刘小玄:我认为,如果要合资的话,从国家宏观层面上讲,要注意产业内均衡力量的配置,也就是说不要让外资形成产业的垄断能力。从地方政府方面,应当大力鼓励与合资企业相竞争的其他企业,以保持、提高中国企业在该产业里的竞争力。有一些行业的技术含量比较低,我们可以通过引进不同外资企业、不同技术等多元化力量,使竞争更为平衡,这样才能使合资有利于整个产业更好地发展。
路风:实际上,向跨国公司贱卖国有企业的行为是一股歪风,中央政府应该立刻煞住这股歪风。这种尴尬局面提出一个严重警告:由于中央政府缺少相应监督管理机构,正在失去规划中国工业发展的执政能力。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按一个产品一个工厂的方式设立,协调产业链的职能则是由以工业部为主的行政机关承担,而现在原来体制下的行业规划和协调职能却成了空白。在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规模巨大的企业承担了这些协调功能,但一个产品一个工厂出身的中国企业需要较长的时间才可能执行这些功能。如果中央政府在这种条件下放弃行业协调的责任,中国企业就成了一盘散沙。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不能仅仅缩减为"资产管理",因为资产管理无法反映出行业协调、产业配套、技术瓶颈等需要。如果仅仅是资产管理,承载了中国工业技术能力的企业就变成了政府资产平衡表上的一堆财务数字,而工业发展所具有的技术的、组织的内容就被一笔勾销。在中国企业还没有成长为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同等规模之前,中国政府是决不能放弃对工业发展的行政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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