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楼上的问题,其实有专门的答案
3D打印与著作权,3D打印侵权问题中,关系最密切的当属著作权问题,这是由于3D打印本身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著作权法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
在判断3D打印是否侵权时,可以关注一下3D打印的方式。目前,3D打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第一,从立体到立体,即通过电脑中的3D立体模型,打印出立体物品;第二,从文字到立体,即通过在电脑中输入一段文字描述,进而打印出对应的物品;第三,从平面到立体,即将电脑中的平面设计图形通过程序打印成立体物品。现在的问题是,这三种打印方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复制”呢?
首先,从立体到立体,都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哪怕是缩印、扩印等改变比例的方式,都不影响复制的成立。因此,这种未经作者许可方式所进行的复制将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从文字到立体的方法,一般不会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文字与立体均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表达方式,所以不涉及彼此复制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此种3D打印方式一般也不涉及侵权问题。
最后,从平面到立体的方法,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避而未谈,在实践中争议颇大。“打印”纯粹传达艺术美感的物品属于对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打印”兼具艺术美感和实用功能的物品属于对具有艺术美感的部分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而“打印”在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不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例如:“复旦开圆案”中,被告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形下,将平面的生肖卡通形象转换成立体的储蓄罐,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然而,在“摩托罗拉著作权案”中,法院却认定,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印刷线路板设计图生产印刷线路板的行为是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如果参考《伯尔尼公约》对“复制”的规定,它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复制,这种“开放性”的措辞显然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将复制行为扩大为“以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不管以“什么方式”通过“什么形式”的复制,只要是不具有创造性的重复性表达,重新再现了作品内容,都应当认定为复制行为。